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原18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10元。
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10元。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490元。
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人员(原18周岁以下含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700元、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原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700元。
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1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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