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1、父或母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2、父或母已婚且随已婚一方报出生的,提交配偶同意接受证明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3、随母报出生的,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4、随父报出生的,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婴儿入境时所持证件
3、申请人在国(境)外出生的凭证
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1、父或母已婚且随已婚一方报出生的,提交配偶同意接受证明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2、随母报出生的,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3、随父报出生的,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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