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费用。
2、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所列的费用。
3、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列的费用。
4、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费用。
5、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以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6、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1、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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