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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04月10日 12:48出处:互联网作者:莫言阅读次数:261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如何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确保立法质量?

  答:这是条例起草工作必须把握好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起草部门的有关报告上批示:要继续努力,毫不松懈,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完善,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不断提高条例的质量。起草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紧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近年来,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0多个省(区、市)和40多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为起草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

  二是广泛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部门向各省(区、市)和各有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到一些地方重点是农村地区调研,实地考察校车运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并将起草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将公众意见梳理汇总,通过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许多意见的观点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出发,更加全面地研究考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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