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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释永修400万遗产该归谁?

2012年06月28日 10:24出处:互联网作者:Lee阅读次数:621
2010年,释永修被歹徒抢劫杀害,震惊社会,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释永修名下400多万的巨额存款,在其死后又引发出一场遗产风波,最终释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云一纸诉状将寺院告上法庭。

  ■庭审

  焦点一 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答辩时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应属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被告指出,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从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 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被告认为,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遵照佛教丛林规制,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诉争的款项应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同时,被告指出,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释永修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后,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其间布施、捐款全部交由释永修个人保管。被告认为释永修以个人的名义将这些款项存入多家银行,因此这些款项本来就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所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悖了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未当庭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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