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此外,意见还对不同规模的城市的落户限制做出了要求,并提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意见还对不同规模的城市的落户限制做出了要求。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10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在100万至3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此外,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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