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公正与完备,虽符合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内容上的公正。因此,对于把研究律法当作人生义务的犹太商人来说,用武之地其实很大。一是在订约上,他们常常凭借过人的律法智识,以公正的形式与对手签下一份份利益天平总是或多或少偏向自己的合同;二是在守法的背后,在他们智慧的眼里,总有无数的法律漏洞可钻。有一次,洛克菲勒想在巴容县铺一条与竞争对手平行的油管,但对手已让县议会通过一个“除了已经铺好的油管外,不许其它油管路经巴容县”的议案。他苦思一计7,一夜之间铺管完毕。次日,面对控制他的县当局及媒体记者,他说:“希望大家到现场参观一下,以判定美孚石油公司的油管是否已经铺好。”结果令自知议案不严密的县当局哑口无言。犹太商人像这样钻法规空子的事例很多。马克思曾说过“犹太人的狡猾手法,就是狡猾地规避这些法律”。智慧主体自然是权力利益的主体。
七、商业道德,冠冕堂皇
纵横五大洲,经商数千年,绝少有犹太商人坑蒙拐骗的事例,他们一般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做短斤少两的事,他们以诚信经商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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