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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怀孕超7个月职工上夜班罚5千元

2013年12月11日 09:37阅读次数:679
石市人社局日前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定下明确标准。对于孕妇这一特殊人群,《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石市人社局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市人社局日前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为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定下明确标准。《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行政部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办法》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等,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办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将押金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禁让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上夜班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最低工资不达标也要罚款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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