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1月24日:休息日。
(二)2020年1月25日至27日:法定节假日。
(三)2020年1月28日至30日:休息日。
(四)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日:休息日。
(五)2020年2月3日至7日:(1)工作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有关企业);(2)停工日(除前述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主要是指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
(六)2020年2月8日至9日:休息日。
(一)2020年1月24日:支付正常工资。
(二)2020年1月25日至27日:支付正常工资。
(三)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支付正常工资。
(四)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日:支付正常工资。
(五)2020年2月3日至7日:(1)工作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有关企业),支付正常工资;(2)停工日(除前述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主要是指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支付正常工资。
(六)2020年2月8日至9日:支付正常工资。
(一)2020年1月24日:支付2倍工资。
(二)2020年1月25日至27日:支付3倍工资。
(三)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支付2倍工资。
(四)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日:支付2倍工资。
(五)2020年2月3日至7日:(1)工作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有关企业),支付正常工资;(2)停工日(除前述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主要是指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支付正常工资。
(六)2020年2月8日至9日:支付正常工资。
考虑本次疫情形势严峻,经单位同意,员工在家办公的,视同正常工作,并按照前文第三点的说明分段计算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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