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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电警棍到车站“捉奸” 错认“小三”打了无辜女

2013年10月16日 10:17阅读次数:345
江苏一女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在丈夫出差回来当天,手持警棍到车站准备“捉奸”,当看到出站口的丈夫身边有一年轻女子时,二话不说上去就开打,后来得知该女子只是一路人,与丈夫毫不相识。

  几分钟后,丈夫李某走下车并慢慢向出站口走来。此时,宋某的心紧张得“怦怦”直跳,她既担心自己的猜测被验证,同时也希望一睹“小三”的真面目,好好教育一下她。宋某慢慢往车站口移了移,很快,出站口一个年轻女子引起了她的注意,该女子从下车到出站都一直与李某并排行走。

  “这一定就是他在外面的女人。”二话不说,气昏了头的宋某立马冲上前,指着女子的鼻子就质问对方为何要勾搭别人的丈夫。女子被问得莫名其妙,刚想解释就发现宋某拿出电警棍向她砸来,她吓得撒腿就跑。谁知,一脸怒气的宋某见女子要跑,一把抓住她的衣角,当众指责她是丈夫的情人,并用电警棍对其腰部进行攻击。女子疼得大声呼救,后被围观众人拉开。

  经了解,被打女子姓王。她称自己根本不认识李某,只是与其坐了同一天的同一班车而已。至于一起出站,也只是巧合。当晚,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74元。

  道歉赔钱

  成被告被判书面道歉加赔钱

  不明就里就成了“小三”,还遭了一顿打,王某越想越觉得委屈。数天后,她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7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对于王某的诉求,宋某同意给予其身体伤害赔偿和道歉,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昨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宋某仅凭王某与其丈夫同乘一辆车及一同出站即怀疑对方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从而进行谩骂并用电警棍击打,其行为已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宋某应支付原告医疗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鉴于宋某的行为确实给王某精神上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可支持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王某主张的数额确实过高。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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