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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引争议

2010年11月22日 09:03阅读次数:475
昨日一则有关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正想买房结婚的市民说,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有的甚至认为规定不保障女方不公平。

明确司法解释后,“我觉得会有更多人来办公证”,胡伟泉说,虽然广东法院已经有这种判法,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而现在报道后,大家都更加了解到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保障性。他指出,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淡定”型:担心但不敢提

  家住天河棠下的小方看到报道后,立马担心起来,她说,她名下有一套房,正想着和男朋友合伙出首期买套房结婚用,为了享受首套购房待遇,他们已经商量好写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但又怕提出来会让男朋友不高兴,“这该怎么办呀?”

  “淡定”型:已经协商好

  也有市民表示影响不大。区小姐与老公刚刚在海珠区某新楼盘买了房,房子写的是老公的名字。两人刚刚在 10月份摆了酒,但还没有领结婚证,因为两个人都已经名下有一套房,为了再买一套做婚房,所以他们商定,先买房再领结婚证,而房子写老公的名字。区小姐说,“还是立足于信任吧。”

  愤怒型:觉得不公平

  有的则觉得不公平。“我看了这新条款就一肚子气”,广州网友“小肥羊妈妈”说,她2000年5月买的房,当时还没办结婚手续,为了贷款方便,就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当时首付的8万元都是借的,加上贷款32万元,都是婚后一起还的,“凭什么房产归老公一个人呢?”

 

  房产登记出错 登记机构需担责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施行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起施行。房产的登记对人们的房屋产权有重要意义,房屋所有的买卖、转让、赠予及法院查封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依据要以房屋所有者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房屋登记上的内容为主。

  问题一:涉及房屋登记的哪些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问题二:房屋登记机构把房产证搞错了怎么办?

  《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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