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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买房引争议

2010年11月22日 09:03阅读次数:475
昨日一则有关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正想买房结婚的市民说,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有的甚至认为规定不保障女方不公平。

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三:债务人转移登记,债权人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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