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注意事项:
1、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2、2017年7月1日,我国将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
公安部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
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于以上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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