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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2016年11月30日 14:42阅读次数:109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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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九条

第九条内容: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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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十条

第十条内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5项条件: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3、并在银行贷款;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5、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归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符合前4项条件,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判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房价下跌的,产权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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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内容: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1、第三人善意取得;2、支付合理对价;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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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理由:房改房的取得有父母福利色彩在其中,且父母的工龄等占决定因素。

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是否可以主张利息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在该房改房中居住,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不应该支持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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