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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管理办法 5月起执行

2013年02月05日 10:23阅读次数:138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严控进出口乳制品安全质量。下面一起来了解更多内容吧。记者获悉,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管理办法新令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继双氰胺事件之后,进出口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再次引起高度关注。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明确出台三项措施,严控进出口乳制品质量安全。

  记者获悉,上述新令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质检总局将采取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进行风险预警监测:一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是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是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当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在风险预警监测的基础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相关厂商应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记者获悉,2013年,针对进口乳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记者还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该局将对未来新进入中国乳业市场的企业划定严格的门槛: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出现问题的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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